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P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改性塑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努力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领并促进塑料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行业的政府决策论证;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开展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新产品维权、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等工作;
(四)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推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行业产品质量水平;
(五)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完成政府部门赋予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七)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国内外考察等活动;举办行业会议和行业展(博)览会,提升行业影响力;
(八)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活动;收集、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等信息,为行业服务;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行业评比,推动企业技术和管理素质的提高;
(九)在本省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以促进全省塑料行业的发展;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有关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协会网站和有关会议上发表文章或作有关报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本单位生产情况,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进行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延长负责人任期、决定本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本会会员,熟悉行业情况,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3)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
(4)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制定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均为单位职务,必须是本会会员单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由被选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必须由单位出具资质证明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接任其在协会中的任职。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对协会提供一定的捐助;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协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协会授权在省内住所地以外地域设立,代表本协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XX分会、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XX代表处)。
本协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协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纳入本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