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行业经济分析、年度工作报告等。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在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或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通过组织行业有关会议等活动向会员单位公开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涉及到协会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应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由会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会员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或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