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简称浙江塑协)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塑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XX分会、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浙江塑协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和统一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厅核准的地域及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能:
1、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以及行规行约开展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强化自律,维护行业形象和浙江塑协的公信力;
2、分支机构在浙江塑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落实浙江塑协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完成授权、委托的各项任务与活动;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撰写行业报告,参与研究和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向浙江塑协提出有关经济技术、市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义;
4、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科技创新与市场对接、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5、做好浙江塑协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7、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浙江塑协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具备规范的名称,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浙江塑协会员单位中有30家以上的行业内骨干单位,积极开展活动,促进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浙江塑协秘书处向浙江塑协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的可能性;
2、理事会通过后,由浙江塑协秘书处牵头组织成立分支机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成立后,将成立的相关文件及会议资料报浙江塑协秘书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分支机构因届满或主任委员单位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其他事宜等,须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2、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后,如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终止。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章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终止: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2、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全省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或性质发生变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未能完成浙江塑协委托任务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终止后,须按照浙江塑协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产,同时由浙江塑协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浙江塑协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由换届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浙江塑协考察同意出具批复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确因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在换届三个月前向浙江塑协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分支机构会员总数的1/3。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浙江塑协副会长担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子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企业规模、产品产量、质量、销售收入、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型骨干企业;
3、积极参与支持浙江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塑料行业、本子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原则上由大型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具备的条件:
1、由浙江塑协秘书处与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共同协商推荐,经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报浙江塑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也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浙江塑协秘书处人员中产生;
2、分支机构秘书长具备的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子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浙江塑协批准后方可为兼职),分支机构秘书长对浙江塑协和分支机构及其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或兼职,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秘书处接受浙江塑协秘书处管理与监督,浙江塑协秘书处可派出工作人员担任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应职务并参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受浙江塑协秘书处委托,分支机构应代协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会员管理、服务、收取的会费等均应遵守《章程》、《浙江塑协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会员大会(年会)、表彰、培训、展览及相关合作事项等,须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并报告浙江塑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浙江塑协获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授权,分支机构均不得擅自发放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向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外相关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由浙江塑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刊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第2号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获取内刊准印证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出版违规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网站建设,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管理。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下可建立网站、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求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必须在网站首页以图标或文字的形式链接浙江塑料网。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章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1、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
2、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评比表彰、收费、筹集资金的;
3、无故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浙江塑协秘书处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机构换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提前三个月向浙江塑协秘书处上报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分支机构推荐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3)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分支机构候选人名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选举办法;
(5)其他相关材料。
2、经浙江塑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成立分支机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选举办法、推荐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等相关事宜,报浙江塑协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文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选举可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年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换届改选会议结束后30日之内将分支机构新一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浙江塑协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按《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代协会所收会费收入的可使用部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浙江塑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转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分支机构的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浙江塑协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定期向浙江塑协和分支机构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浙江塑协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资助并纳入浙江塑协法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资助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服务性等收入款项,均由浙江塑协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开具会费票据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三条 浙江塑协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塑协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服务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受浙江塑协委托代协会发展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要严格遵守《浙江塑协章程》,积极参加浙江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浙江塑协秘书处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按时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报告审批程序:
(1)定期向浙江塑协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
(2)重大活动必须有请示、预案、资金预算等;
(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纪要,并向浙江塑协上报活动总结。
(4)按浙江塑协要求提前报备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浙江塑协批准,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年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由浙江塑协发文并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浙江塑协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
(1)会议文件或论文集;
(2)代表名册;
(3)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
(4)会议决议;
(5)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
(6)收支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应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并报浙江塑协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要与浙江塑协发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浙江塑协六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浙江塑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