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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点梳理与实务解读

发布时间:2026/2/11 9:12:19 来源:文件翻译官

本办法已于2026年1月1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为了:

1、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2、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

3、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

4、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践中已多称“社会服务机构”,但本办法仍沿用法律用语)

评估的性质

● 评估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

● 由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属于行政管理中的专业评价活动,而非强制性年检或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评估工作必须: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 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分类评价,评估结果可随发展变化调整)。

二、评估等级与激励措施

评估等级设置

● 共5个等级,由高到低:

○ 5A级(AAAAA)

○ 4A级(AAAA)

○ 3A级(AAA)

○ 2A级(AA)

○ 1A级(A)

有效期

●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 有效期统一计算方式:自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激励政策

● 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 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实务含义:评估等级越高,在竞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争取政策支持和社会信任方面优势越明显。

三、可以申请评估的条件与不予评估情形

(一)可申请评估的几种情形

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评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首次参评:

○ 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原有等级到期:

○ 上一次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有效期临近到期:

○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主动申请重新评估:

○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 重新评估在一个有效期内只能申请1次;

○ 若在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民政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

实务提醒:

● 想“提档升级”的社会组织,最好在有效期前4年内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择机申请一次重新评估。

● 若短期内已有较大提升,又不希望负担过重,可以考虑在前2年内申请,以享受“简化实地评估”的可能性。

(二)不予评估的情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不予开展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未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情形。

与2010版相比,新规放宽了参评条件:不再将“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正在被立案调查”“轻微行政处罚”等作为一律禁止参评情形,但仍对未参加年检和罚款以上处罚保持严格限制。

四、评估的主要内容与分类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党的建设

○ 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建工作机制、党的领导在章程和治理结构中的体现等。

2.基础条件

○ 办公与服务场所、人员队伍、制度建设、信息化条件等。

3.内部治理

○ 章程执行、内部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风险防控等。

4.工作绩效

○ 业务开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力等。

5.社会评价

○ 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主管单位等的评价,舆情情况等。

分类评估

● 民政部门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同业务领域)实行分类评估,具体指标和权重将根据类型有所区分。

五、评估工作程序(从申报到公告)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1.发布通知

○ 发布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或公告,明确当年评估安排、时间节点、材料要求等。

2.资格审核

○ 对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条件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第九、第十条规定。

3.实地评估

○ 组织评估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形成实地评估报告,包括查阅资料、访谈、现场查看等。

4.形成初步等级并审议

○ 综合实地评估结果与社会评价情况,形成初步评估等级;

○ 由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5.公示初步等级

○ 对初步评估等级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初步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评估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组复核,听取陈述,核实材料,提出复核意见,并再次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7.确认和公告

○ 民政部门对评估等级和复核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发布评估等级公告;

○ 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六、评估委员会与评估专家组

(一)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组成

● 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 委员由有关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由民政部门聘任。

主要职责

1.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2.组建评估专家组;

3.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

4.审议初步评估等级并组织公示;

5.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上述同时承担了原“复核委员会”的职能,新规已取消单独复核委员会设置。

委员应具备条件

●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在所从事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良好声誉;

● 具备评估评价工作相关知识和经验。

(二)评估专家组

● 由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地评估和专业判断。

(三)回避制度与行为规范

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估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1.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2.曾在该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3.与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关系。

社会组织可以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行为纪律

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必须:

● 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 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 不得:

○ 接受评估对象的宴请、馈赠;

○ 私下与评估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 泄露评估工作相关信息;

○ 以委员或专家组成员名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合作等活动;

○ 在应当回避时不主动提出;

○ 及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的行为。

七、监督管理与等级调整机制

(一)社会组织的公开与自律

●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

● 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悬挂在服务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跟踪评估与核查评估

1.跟踪评估

○ 民政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抽选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了解其发展变化。

2.核查评估

○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与评估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失实;

○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证书或展示标志;

○ 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或未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 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 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

○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民政部门应组织核查评估:

(三)等级调整及后果

● 在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中,如社会组织对应评估标准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调整其评估等级,并依法公告。

● 被调整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

● 拒不退回的,民政部门可公告原证书和标志作废;

● 调整后,新等级的有效期,仍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剩余时间执行,不重新起算5年。

(四)投诉举报与责任追究

●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估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评估委员会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依纪处理;

● 评估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取消其资格。

八、与2010版《办法》的主要变化

根据民政部的官方解读,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基本制度设计

○ 明确评估是“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评价;

○ 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2.放宽参评条件

○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

○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受到轻微行政处罚;

○ 简化参评限制性规定,不再将以下情形作为一律禁止参评的条件:

○ 允许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主动申请重新评估,增加“提档升级”的机会。

3.优化评估程序

○ 取消“复核委员会”,由评估委员会统一承担评估与复核职责,程序更加简化;

○ 规定在有效期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

○ 明确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送本区域评估情况及3A及以上组织名单。

4.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 增设跟踪评估与核查评估制度,对高等级和存在问题线索的组织进行动态监管;

○ 根据跟踪和核查结果及时调整等级,实现“评一次、管五年”的基础上更加灵活精准的监管。

5.统一有效期计算方式

○ 统一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公告次年1月1日起算,至第5年12月31日止,解决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

九、社会组织如何应对和利用新《办法》(实务建议)

以下为在不改变条文内容基础上的操作性提示,便于社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用好评估制度。

1.及早规划评估时间表

○ 首次评估:从登记之日起,至少满2年方可申请;

○ 已评级组织:关注本轮等级有效期节点,在有效期内合理选取时间申请重新评估(最多1次)。

2.将评估指标融入日常治理

○ 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与台账;

○ 健全理事会/理事大会、监事或监事会等治理结构运行记录;

○ 强化财务规范、审计和信息公开;

○ 定期梳理项目成效和社会影响,为“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积累证据。

3.重视年检与合规风险

○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既会直接导致不得参评,也可能触发核查评估与降级;

○ 避免发生导致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旦出现,要评估对参评时点的影响。

4.规范使用评估结果

○ 合理在宣传材料、网站、项目投标文件中展示评估等级证书和标志;

○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和标志,以免被核查评估并面临降级乃至其他处罚。

5.善用复核渠道维护自身权利

○ 若对初步评估等级有充分事实依据认为不合理,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准备好事实、数据和证据材料。

十、费用与配套制度

●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从其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 评估内容标准以及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保证全国标准一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在不与本办法抵触的前提下细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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