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协会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促进本协会朝着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方向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凡协会工作人员的“三定”方案、招聘与解聘、合同关系、劳动纪律、任职考核、工资福利、假期制度、培训与激励等管理均依据本办法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协会负责人、中层岗位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三)协会因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需要,可聘用临时人员。临时人员的管理依照聘用协议或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见习、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编制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设立原则:因需设立、因事设岗、精干高效。
第四条 协会及下属机构、部门实行定岗、定编、定员。“三定”方案经协会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员工聘用、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协会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聘用人员时,应依据协会工作流程提出岗位用人申请,列出用人标准,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六条 协会员工的甄选,应以学识、能力、品德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一般采用考核方法为面试或笔试。
第七条 员工在聘期内,根据协会《薪酬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协会新聘用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爱岗爱企。
(二)服从工作调动,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适应本单位工作特点。
(三)原则上要求本科毕业学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个人条件优秀者或工作经验丰富的可放宽至大专或中专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应聘人员经面试或笔试考核合格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试用手续。
第十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两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
(五)健康体检表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接收应届毕业生见习或实习期间,原则上见(实)习期为3-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协会秘书处考核合格的,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及聘用手续;协会聘用后见实习期可做为试用期使用。见习考核基本合格的,如果本人愿意则可延长见习期;见(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予留用。
第十二条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聘用有工作经验人员的,试用期一般3-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相应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由协会秘书处综合考核合格后则予正式聘用,如存在不符合协会聘用条件的,协会可以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工作,可以视情况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定期工作协议书》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兼职业务人员或兼职授课教师等人员的聘用,原则上由秘书处自行安排选拔聘用,签订《兼职人员聘用协议》,并报送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员工解聘。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以给予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一)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不愿调整岗位的;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协会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或擅离职守,导致协会蒙受重大损失者、借用协会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等;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并拒不改正的;
(七)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协会规章制度的:
1、连续24个月内累计被书面警告5次;
2、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3、连续旷工5日或年累计旷工10日及以上、或者无故旷工未向秘书处报告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5、泄露协会经营、业务机密,致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失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协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私自兼营与本协会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影响正常岗位工作的。
8、故意给协会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员工与协会秘书处依法签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如下:
(一)协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5年;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限可根据具体需要协商决定。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续签。协会根据员工任职考核结果与实际工作的需要,择优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如协会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书,则视为自动延续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即可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协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协会造成损失的,员工还应当赔偿协会下列损失:
(一)协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二)在未了职责时违约而造成协会经营工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泄漏协会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都必须在离职之前完备离职手续。离职手续不完备的协会不予开具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员工离职前应完备的手续包括:
(一)交接工作;
(二)交还所有协会资料、文件、员工工作证、工作牌及其它公物;
(三)归还所欠协会的款项;
(四)如果与协会签有其它协议,应理清协议约定。
第五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本协会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组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努力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员工不得怠慢拖延工作,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兼职、炒股、闲聊等。
(四)员工之间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搬弄是非或扰乱协会正常管理秩序。
(五)工作时间不得任意中途离岗。在工作时间员工公务外出应向秘书处报备。
(六)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应做到有事先请假。按正常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打卡的视为迟到。正常下班时间提前打卡或不打卡的视为早退。迟到1-2小时且事先报备的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2个小时还未参加考勤打卡的即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员工下列行为之一均属旷工:
1.未经请假无故缺勤;
2.请假或外出未准擅离岗位;
3.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办续假手续者;
4.员工岗位调整后未在限期内报到的;
5.伪造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各种假期的;
6.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章 员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员工年度任职考核。通过考核,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和综合素质作出正确的评价,一方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员工薪资调整、职务变更、岗位调动、业务培训等人事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范围为本协会正式聘任的员工。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参照“四比四看”劳动竞赛,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具有任职岗位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率情况。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益、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规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服务态度好,成绩突出。即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表现突出,圆满达到任职要求,成绩显著。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即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能达到任职要求。
基本合格: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办法
1、要求每个员工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总结,填写《员工绩效考评表》。
2、在个人填写《员工绩效考评表》的基础上,协会秘书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标准和个人实际任职情况等写出评语,并明确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本人。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处理。员工任职考核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集个人档案中。员工年度任职考核优秀的可以优先参与评选先进或优先晋职晋级;任职考核基本合格的可以降职降级;任职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个年度为基本合格的,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实行待岗,合同期届满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年度考核恢复合格以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岗位职务;任职考核连续2个年度不合格.协会直接解聘。
第七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协会坚持“效益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薪酬与业绩挂钩”和兼顾协会的持续发展和员工稳定、逐年提高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岗位定待遇,合理确定员工薪酬和福利。协会按见习生、临时工、业务岗位、管理岗位和协会负责人等分类进行管理,确定薪酬和福利。
第三十条 员工工资实行按工作日计算,按期发放。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停薪。其工资计发均以日工资计算,日工资即月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日21.75日。员工绩效奖励实行分次预支,年度考核结算。
协会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由协会秘书处指定安排加班,可按实际天数给予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第三十一条 岗位资格补贴。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并为协会聘任的可以每月给予补贴:高级500元、中级300元、初级100元。另外每增加一项岗位相关职业资格者,再给予每月增加补贴:高级200元、中级100元。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将以上证书提供其它单位使用的,一经发现协会即取消其证书补贴资格。
第三十二条 社会基本保险。协会在职员工享受社会基本保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协会依法向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社会基本保险。员工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标准按政策有关规定。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协会在员工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其社会基本保险从次月起停保。新员工报到时,如之前有参保的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并提供参保凭证,以便秘书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第八章 员工假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协会员工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期间不影响加薪和年度奖金发放。
第三十四条 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连续工作年限以社保登记时间为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员工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累计请病假4个月及以上的。
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员工待岗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员工享受年休假,应尽量安排在协会工作不忙的阶段。年休假只能在当年享受。确因工作需要造成员工当年无法使用年休假,协会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及产前检查假。女员工享有产假,假期为158-180天,其中一孩180天,二孩158天。女职工怀孕后应于预产期6个月前办理有关产假申请手续。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生育期间按生育保险待遇实行,协会先按本人现岗位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发放。产假期间不计发相关补贴、绩效等。生育报销按社保规定时间办理。
第三十六条 婚假。员工领取结婚证是在入职之后领取的才可享受婚假15天。员工请婚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秘书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婚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但不享受绩效。
第三十七条 丧假。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过世的给予丧假3天。员工请丧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但不享受绩效。
第三十八条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给予活动假半天。
第三十九条 病假。员工因病确需在工作时间内去医院看病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应在病假结束上班时提供门诊证明;如需要休息治疗,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如遇重病、急病不能事前办理病假手续的,需报备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后并在病愈上班时补办病假手续。不提供门诊证明和病休证明的均按事假处理。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单位销假,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的,本协会工作年限在2年以下的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在5~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扣。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和补贴。
第四十一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单位销假,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请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
第四十二条 小时假。员工因事或病外出请小时假,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所在秘书处负责人签准方可外出,外出及回来均要打卡。未满一个小时,以一个小时计算,年累积未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作假期扣款处理,超过2小时至4小时的按半天事假或年休假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遗漏打卡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请小时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
第四十三 护理假。男职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并于配偶预产期6个月前办理相关护理假申请手续,可以视工作情况给予护理假10-15天。《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请护理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提供配偶生产或者老人住院证明。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单位销假,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员工请护理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但不享受绩效。
第四十四条 请假手续。员工请年休假、事假、病假的,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协会秘书长签准,超过7天需报协会会长签准。所有假期的请假手续须由员工本人亲自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其它规定
(一)严格各种假期的审批程序与管理。凡是违反假期审批程序而擅自离岗缺勤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凡逾越审批权限而造成影响工作的,视为工作失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工作失职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三)员工在病休期间,发现从事自谋职业或被他人雇佣或为他人帮工等等,无论有否经济收入,一经查实其病休期间所发放的病假工资或病伤救济费予以全额扣回,借口不归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按实际天数给予调休或参照周末值班费用补贴。
第九章 员工培训与骨干培养
第四十六条 员工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为目标,促进协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形成学习型的员工团队。
第四十七条 协会鼓励员工利用自学获取与协会业务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员工每考过一项合格证书,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费用报销,并约定在协会的服务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业务管理骨干的培养。协会通过考核甄选德才兼备的业务管理骨干作为后备人才给予重点培养。对后备人才的培养采取培训与岗位实践锻炼相结合,包括采取参观学习、轮岗交流和外派任职等形式,进行多形式、多岗位的实践锻炼。
第四十九条 协会重视做好管理骨干的培养、选拔和推荐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会将定期组织考核推荐优秀管理骨干,可推荐为协会后备干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